概念(Idea;Notion;Concept)人类在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是自我认知意识的一种表达,形成概念式思维惯性。在人类所认知的思维体系中最基本的构筑单位。
心理学上认为,概念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反映,这种反映是以词来标示和记载的。概念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和产物,同时又是思维活动借以进行的单元。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是词或词组。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即其涵义和适用范围。概念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
判断是解释的基本思维形式。对于思维对象断定其内在联系。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许多概念,并用这些概念去断定事物的趋向和内在联系,例如经济活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就是运用几个不同概念断定经济与社会的真实联系。判断这种思维方式通常表现为两个或更多概念之间的联系,当人们以判断形式确定概念之间的特定关系时,就是在进行断定。人们在认识过程中运用判断形式,把认识的结果固定下来,没有判断思维,人们就无法进行正常的解释活动。
推理,逻辑学指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有直接推理、间接推理等。思维形式是人们进行思维活动时对特定对象进行反映的基本方式,即概念、判断、推理。思维的基本规律是指思维形式自身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的规律,即用概念组成判断,用判断组成推理的规律。它有4条: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论证是证明中从论据到论题的推演。通过推理形式进行,有时是一系列的推理方式。因此,论证必须遵守推理的规则。有时逻辑学家把“证明”称为“论证”,而将“论证”称为“论证方式”。论证是作者能够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方法。论证是作者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逻辑过程和方式。论证就是用一个或一些真实的命题确定另一命题真实性的思维形式。
任何一个论证都是由论点、论据和论证方法三个要素构成的。
(1)论点:又叫论断,是作者所持的观点,在逻辑学上,论点就是真实性需要加以证实的判断。它是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提出的见解、主张和表示的态度。它是整个论证过程的中心,担负着回答“论证什么”的任务,明确地表示着作者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它是一个意思明确的表判断的陈述句。
(2)论据:用来确定论题真实性的判断,它是使论题成立并使人信服的理由或根据,它所回答的是“用什么来论证”的问题。可作为论据的判断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已被确认的关于事实的判断,另一类论据是表述科学原理的判断(包括定义、公理、定律、原理等)有些论证是分层次的,在确定某一判断(论题)的真实性过程中,如果引用的论据(第一层论据)本身还不是很明显真实性的判断,就要引用其他判断(第二层论据)对这些论据进行论证。如此类推,还可以有第三层论据、第四层论据等。在一个论证中,只能有一个论题,论据一般有多个。
(3)论证方法:是指论据和论题之间的联系方式,即论证过程中所采用的推理形式,它所回答的是“怎样用论据论证论题”的问题。一个论证过程可以只包含一个推理,也可以包含一系列推理。